服務程序
一、 死亡的確定
死亡分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因健康原因自然死亡的,謂正常死亡;因意外事故或突發事件死亡的,謂非正常死亡?! ?/p>
發現外國人在華死亡,應立即通知死者接待或聘用單位或當地公安機關、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如屬正常死亡,善后處理由接待或聘用單位負責。無接待或聘用單位的(包括零散游客),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如屬非正常死亡,應保護好現場,由公安機關進行取證并處理?! ?/p>
尸體在處理前應妥為保存(如防腐、冷凍)。
二、 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及死亡家屬
外國人在華死亡后應盡快通知死者家屬及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
外國人在華正常死亡,在通報公安機關和地方外辦后,由接待或聘用單位負責通知;如死者在華無接待或聘用單位,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負責通知?! ?/p>
凡屬非正常死亡的,由案件查處機關負責通知?! ?/p>
通知時限。按國際慣例盡快通知,但不應超過四天?! ?/p>
通知內容應簡單明了。如死因不明,需要調查后方能確定的,可先通知死亡事,同時告死因正在調查中。
三、 尸體解剖
正常死亡者或死因明確的非正常死亡者,一般不需作尸體解剖。若死者家屬或其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要求解剖,我可同意,但必須有死者家屬或其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有關官員簽字的書面要求。
死因不明的非正常死亡者,為查明死因,需進行解剖時由公安、司法機關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 出具證明
正常死亡,由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死亡證明書”?! ?/p>
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機關的法醫出具“死亡鑒定書”?! ?/p>
“死亡證明書”、“死亡鑒定書”交死者家屬或死者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對外公布死因要慎重。如死因尚不明確,或有其他致死原因,待查清或內部意見統一后,再向外公布和提供證明?! ?/p>
外國人死在我村、鎮或公民家中,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無法出具“死亡證明書”,或者死者所屬國家要求或者有關駐華使、領館提出辦理“死亡公證書”時,則應辦理“死亡公證書”等公證文件?! ?/p>
辦理認證手續,必須先在死者居所地公證處申辦公證,而后辦理外交部領事司或外國駐華領館領區內我地方外辦的認證和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五、 對尸體的處理
在華死亡外國人的尸體,可在當地火化,亦可運回其國內。處理時,應尊重死者家屬或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的意愿?! ?/p>
尸體火化應由死者家屬或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提出書面要求并簽字,由當地殯儀館負責火化,骨灰由他們帶回或運回其國內?! ?/p>
如外方不愿火化,可將尸體運回其國內。運輸(尸體骸骨、骨灰)手續和費用原則上均由外方自理。接待或聘用單位可在辦理手續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協助。
根據外方要求,在尸體火化或運回其國內前,可為死者舉行簡單的追悼儀式。有關單位可送花圈??蓪⒆返績x式拍照送死者家屬?! ?/p>
如外方要求舉行宗教儀式,應視當地條件,如有教堂和相應的神職人員,條件允許,可安排舉行一個簡單的宗教儀式。宗教儀式應在我規定的宗教場所舉行?! ?/p>
如外方要求將死者在我國土葬,可以我國殯葬改革,提倡火葬為由,予以婉拒?! ?/p>
如外方要求將骨灰埋或撒在我國土地上,一般亦予以婉拒。但如死者是對我國作出特殊貢獻的友好知名人士,應報請省級或部級民政部門決定。
六、 骨灰、骸骨和遺體運輸出境
骨灰、骸骨、遺體運輸出境,由中國殯葬協會國際運尸網絡服務中心指定的承運人負責辦理(見民事發[1993年]2號文)和(民事發[1998]11號文)。
1、 骨灰、骸骨運輸:
托運人必須提供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或法醫出具的“死亡鑒定書”,及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書”。由中國殯葬協會國際運尸網絡服務中心指定承運人辦理《尸體/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入殮證明》、《尸體/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衛生監管申報單》。
骨灰、骸骨應裝在封妥的罐內或盒內,外面用木箱套裝?! ?/p>
骨灰、骸骨自帶出境,亦需備妥上述證明。
2、 尸體運輸
尸體、棺柩出境須備以下證明:
(1) 由醫院或公安、司法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或者“死亡鑒定書”,亦可由有關涉外公證處出具的“死亡公證書”代替上述證明書;
(2) 由殯葬管理部門或殯儀館(必須是中國殯葬協會指定的國際運尸承運人)出具的三證。即尸體/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防腐證明》、《入殮證明》、《衛生監管申報單》;
(3) 由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出具《尸體/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許可證》;
(4) 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的《出境許可證》放行。
尸體運輸的包裝要求是:首先應做防腐處理,然后裝入厚塑料袋中密封,放入金屬箱內。箱內應放木屑或碎木炭等吸潮物。連接處用鋅焊牢,以防氣味或液體外溢。金屬箱應套裝木棺,木棺兩側應裝有便于搬運的把手。
七、 遺物的清點和處理
清點死者遺物應有死者家屬或其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官員和我方人員在場。如家屬或者駐華使、領館官員明確表示不能到場時,可請公證處人員到場,并由公證員將上述人員不能到場的事實和原因注明。遺物清點必須造冊,列出清單,清點人均應簽字。移交遺物要開出移交書,一式兩份,注明移交時間、地點、在場人、物品件數、種類和特征等。簽字后辦理公證手續。如死者有遺囑,應將遺囑拍照或復制,原件交死者家屬或其所屬戶國家駐華使、領館。
八、 寫出《死亡善后處理情況報告》
死者善后事宜處理結束后,由接待或聘用單位寫出《死亡善后處理情況報告》。無接待或聘用單位的,由處理死者善后事宜的公安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寫出?! ?/p>
《死亡善后處理情況報告》內容應包括死亡原因、搶救措施、診斷結果、善后處理情況,以及外方反應等。上述死亡報告應報上級主管單位、地方外辦、公安廳(局),抄外交部。
注:《外國人在華死亡后的處理程序》是根據外發[1995]17號文的附件修改,供國際運尸網絡服務中心指定承運人辦理國際運尸業務參考。
中國殯葬協會國際運尸網絡服務中心
200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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